2017年12月7日最新英国移民法修改意见解读

2017-12-18 13:55   来源:未知   作者:juwai

近日,英国内政部移民署公布了最新一期的移民法修改意见(THE STATEMENT OF CHANGES IN IMMIGRATION RULES),主要对英国投资移民(Tier 1 Investor),创业移民(Tier 1 Entrepreneur),普通工签(Tier 2 General),学生签证(Tier 4 Students),访问签证(Visitors),以及记点积分制家属陪伴签证(Family member of the point-based-system)等做了较为细致的意见型修改,并将于2018年1月11日起实施。
2017年12月7日最新英国移民法修改意见解读
今日,英国房产网先行提出目前小伙伴们最关心的投资和创业移民的配偶是否需要在英国住满180天/年?以及改动条款比较多的创业移民这两个T1下的子类别做以解读和分析。 

首先,投资和创业移民的配偶(附属申请人)是否需要在英国住满180天/年,才能够申请永居?如果不能,对陪伴子女有何影响?

修改意见的原文表述如下:

7.21. The requirement to have had absences from the UK of no more than 180 days per year in order to qualify for settlement, which currently applies to main applicants, is being extended to partners of Points-Based System Migrants. To ensure that this requirement does not have retrospective effect, only absences from the UK during periods of leave granted under the rules in place from 11 January 2018 will count towards the 180 days.

意思是说:原来要求记点积分制移民每年从英国离境不超过180天的永居要求,已经延伸到了他们的伴侣。为了确保这个要求没有追溯效应,只对在2018年1月11日之后,在新的移民法下得到居留(获得签证)的离境时间会被计算在该180天内。

政策原文虽然没有明确说明是针对T1投资移民,创业移民,还是T2工作签证,但是使用了partners of Points-Based System Migrants,也就是“记点积分制移民的伴侣”这样一个概念。所以,毋庸置疑,投资移民的家属是包含在其中的,而且生效日期就是此次移民法修改意见的实施日期 -- 2018年1月11日。

换句话说,记点积分制下(T字母开头)的移民路径(如T1投资移民/创业移民,T2工作签证),只要从2018年1月11日起得到的居留或签证(注:这里没有解释是首签,还是续签,有待1月11日正式出台的移民法中有详细规定或补充说明),无论主申请人还是伴侣,若想永居,都要被计算在英国满6个月以上的居住时间。否则只能续签(李尔王注:该规定只限于永居申请,并不被要求在续签中,所以即使或如果没有达到居留时间要求,只要其他条件满足,如投资或雇员,无论主申请人还是陪伴申请人都可以正常或增加续签)。

其实,关于此居留要求的争论早在今年4月的一轮政策修改中以现端倪,并已经引起过讨论,这次只不过是之前传言的坐实和具体的实施时间公布而已。

进一步说,由于受到2012年7月9日伴侣和配偶必须在英国居住满连续5年(而非过去2年),以及陪伴子女必须在父母双方都能永居、或已经永居的前提下可以申请永居这两条政策的影响,如果因为陪伴伴侣申请人因为不能满足居留时间要求而不能永居,则陪伴子女同样不能申请永居,只能随陪伴父母一方续签,直到该父母能够永居为止 (李尔王注:单亲家庭的陪伴子女申请永居不受此政策限制)。

看来,政策已经越来越明晰,“另一只靴子”终于落地,“移民监”的要求对于伴侣申请人也同样存在,过去那种每年只来英国1-2个月的“探亲”式伴侣会因此丧失永居机会,进而影响到陪伴子女。 所以,英国房产网建议,只要是2018年1月11日申请了记点积分制移民路径,无论主申请人,还是伴侣申请人,无论初签还是续签后,就像B1 和 Life in the UK 的永居考试要求一样,都请满足每年超过半年的居住时间要求为好,如果实在不能满足,就只能续签,到能够满足为止。 

其次,关于英国创业移民(Tier 1 Entrepreneur)类别,这次的政策修改意见有14条之多,是所有类别中修改意见最多的。他们分别是:

01、申请人每段签证的授予即使不足12个月(如丢失补签或其他原因造成),也需要证明12个月的工作岗位创造。

02、现行关于2014年4月6日之前申请人的过渡办法(指该日期之前旧政策下的申请人工作岗位创造,无论在第一阶段的3年还是第二阶段的2年,都可以是累加的,而不必是连续的),只能使用到2019年4月5日。

03、为了避免计算错误,申请人需要提供新增工作岗位员工的工作小时数和小时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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